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,论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? | 大商梦-尊龙凯时官网

何为客观事实?那就是某件事实际发生了,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。

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,论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?

何为法律事实?那就是通过法定程序通过有效证据证实这件事情发生了,它不能脱离证据规则而单独存在。

按照西方人的说法,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,我们只知道法律事实。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说法,只有高级神灵例如神仙、菩萨才知道过去与未来,我们普通人甚至小毛神只知道自己做了什么。孙悟空都不知道过去与未来,否则他也不会去大闹天宫更不会师父丢了找不到。

我们都不是神仙,当然不清楚实际发生了什么,我们只知道能够被证据证明发生了什么。古往今来,国人很重视却忽视程序,就是因为他们自认为是“全知全能”的神人,“掐指一算”就知道过去与未来,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。

国人这种相信“高人”的心理,其结果就是一些人自立为“生而知之”,他们只需要“悟道”就知道所发生的一切,谁都不能瞒过自己那双“慧眼”。问题是世界上本就没有“生而知之”,即使是孔圣人也自称“我非生而知之者,好古,敏以求之者也”,韩愈也说“人非生而知之者,孰能无惑?”,谁不是认真学习成长的?但问题是一些人不认为自己属于“普通人”,他们可以越过法律事实直接发现客观事实,这就让冤假错案不可避免。

许多人自以为有“上帝之眼”,早就知晓了一切。如果一个普通人没有法律思维,把程序正义与正义对立起来,甚至认为没有程序正义也能保证实体正义,那么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尤其是法官如此考虑问题,就不得不让人担心。如果明文规定的取证程序、取证资格、取证依据都可以看成是“瑕疵”予以忽视,谁能保证他们的证据逻辑能够说服受众?

就像我们进行一次考试,程序就是有资质的人来命题、有资质的人来监考、有资质的人来提供参考答案、有资质的人来打分,而且与考生有利息的人需要回避以免瓜田李下。可是某人说我不需要遵守上诉程序规则,就可以自行找一个人来安排考试,这种考试结果你愿意相信吗?

法律规定的程序也不是完全僵化,更不是吹毛求疵,而是明确那些可以补正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性违法取证,可以作为证据瑕疵不去否定证据本身。问题是那些无法补正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违法取证,继续作为证据瑕疵不去否定证据本身,如何保证作为法律事实证明基础的证据本身经得起考验?

就像我办理的一宗醉驾案件,取证人员取证单位没有附上主体资质,可以补正的属于证据瑕疵,但无法补正的例如他们没有取证资格,这样的证据还能使用吗?尤其是6次抽取血样各2.5毫升总计15毫升,一半送检一半存样竟然合计20毫升,这多出来的5毫升如何无中生有的?血液取样没有立即送检而是3天送检,也没有按照规定上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冷藏,这样如何保证取样的合格性?这两种是硬伤,无法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保证证据有效性,法官还能表示这样的抽血证据能够使用?

法律专业人士不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去还原法律事实,而是越过法律事实直接自以为掌握了客观事实,谁能保证这种案件不是错案?无罪包括证据证明无罪、证据不足无罪,这说明只要不能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,那就属于证据不足而无罪。法官岂能违背证据规则,以自己的“乾纲独断”认定被告人有罪?

遇上我这样脾气温和的律师当然会与法官讲道理,但谁能保证不会有当事人或其家属拿着律师的法律意见去“硬刚”甚至去有关部门投诉说你“徇私枉法”?

客观事实只有神仙知道,我们只知道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。我们的法官能不能多一些“人的思维”少一些“神的思维”?

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,论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?
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/违法违规的内容,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@foxmail.com 举报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dasum.com/231835.html
网站地图